祖父母的公证遗嘱,有效吗?
生活中有很多隔代亲,有些爷爷奶奶、外公外婆特别疼爱孙辈,考虑自己百年之后,把部分财产直接给到他们。有些祖父母还为此去做了遗嘱,并且到公证处做了公证。
这样的安排是否万无一失?有没有存在一些问题或风险?我们通过一个真实案例来分析。
一对八十多岁的老夫妻,子女各自成了家。老夫妻俩特别疼爱大孙子,考虑在百年之后把自己名下一套价值三千万的房产留给长孙。为了避免其他亲人因为财产分配产生分歧,造成家庭不和,他俩到公证处做了遗嘱。不过遗嘱不给任何一个子女看,具体内容也没有人知道。
首先,这对老夫妻为了对家人表达关爱,根据自己的心愿,提前对财产进行安排,设立了遗嘱。这种豁达的心胸很值得称赞,但从法律层面来看,还有一定的瑕疵,造成传承风险。我们来看一下相关的法律条款。
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,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是:
第一顺序:配偶、子女、父母;
第二顺序:兄弟姐妹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。
那么,老夫妻俩的长孙是法定继承人吗?显然不是,孙子女、外孙子女都不是法定继承人。
可是老人家就是想把房子给大孙子,自己的财产自己难道不能做主吗?当然可以,我们再来看《民法典》另外一条的规定:
《民法典》第1133条规定,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、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、个人。
通过法条可见,祖父母可以通过遗赠,把房子留给不是法定继承人的大孙子,即使通过“公证遗嘱”的形式,这个性质也属于遗赠,而不是遗嘱。
那么遗赠又有什么规定和要求呢?
根据《民法典》第1124条的规定,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,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;到期没有表示的,视为放弃受遗赠。
这也就是说,长孙在知道祖父母的安排后,如果没有明确表示接受这个安排的,意味着放弃这项财产,这项财产就会回归到法定继承进行处理: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、子女、父母。
如果说这套房子值三十万,作为法定继承人的姑姑和叔叔估计不会和大侄子争;如果值三百万,亲人们什么反应不好说;现在房子值三千万,老人家立的遗嘱又有瑕疵,这家里会不会因此炸锅?一旦起了争纷,是不是违背了长辈们希望家庭和睦、传递温暖传递爱的初心?
财富面前,不要考验人性。
这个案例至少需要采取一项补救措施:大孙子做出书面表示,愿意接受爷爷奶奶这项安排,并且时间是在知道受赠的60日内。至于遗嘱其他的条款有没有存在表述不清或者有疑义的地方,要看过具体内容才能进一步分析。
财富传承的过程涉及非常多的细节,法律的、技术的,机制设计的。如果没有缜密的方案,没有专业的团队协助,自己做的财富安排很可能功亏一篑。这也是在涉及财产继承的法律诉讼中,大约有60%的遗嘱会判无效的原因。
一个生活中的案例,希望引发您的思考。